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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营业部、各管理部: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4号)精神,为保障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所在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申请时应提交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等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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