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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扬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扬金管〔2014〕71号   关于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二、放宽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再次申请贷款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职工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贷款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三、恢复异地贷款业务项目。即在扬州市域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扬州市域外购买具有自主或共有产权的住房,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四、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对曾经在异地(扬州市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但中途欠缴(停缴)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且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有6个月(含)以上缴存余额。   五、灵活选择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强制性机构担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对抵押权不能实现或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实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如“商转公”差额置换、拆迁安置房、自建住房、异地贷款、保障性住房、个人缴存者贷款等,按规定必须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的,贷款人自愿选择自然人或担保机构担保等保证方式。   六、认真做好贷款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公开服务承诺,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简化办理程序,在资金流动正常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抵押登记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同时要积极拓展网上业务,认真办好12329服务热线,更好地为贷款人服务。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行。原有贷款业务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宜,仍然按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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