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锡房金〔2014〕57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 148号)精神,根据《关于同意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批复》(锡房金管〔2014〕12号),现将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相关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首次公积金贷款,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 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
三、取消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对还清首次公积金 贷款的职工家庭,可以申请办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第二次公积 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 次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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