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转发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昌州人社发〔2014〕120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自治区驻州各统筹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参保补费工作,切实将此项利民惠民的工作做实做好。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制作展板、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政策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保尽保。
二、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政策办理,不得自作主张开政策口子,如出现违规办理参保补费情况,其相关待遇不得从社保基金支付,由各县(市)自行负责。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州财政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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