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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规定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为切实减轻广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压力,进一步方便群众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健全完善因偿还住房贷款而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委托提取个人账户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本规定中统一简称为“委托提取还贷”)作如下规定:   一、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统一和规范   (一)本规定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其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委托其缴存账户所在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每月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直接划转到本人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补偿上月公积金贷款实际还款额的行为。   (二)选择委托提取还贷的缴存职工,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委托人包括借款人以及与借款人共同购房的直系亲属(仅指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三)州内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直属业务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分工及本规定,负责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受理、审批及管理,具体办理委托扣划资金的提取、划转和《委托协议》的签订、变更、终止等业务,并保证所提取金额逐月安全划转到委托人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受理对象、申请条件、业务方式   (一)受理对象必须是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我中心及所属各个管理机构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   (二)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委托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均是与贷款账户信息相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所有人;   2.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保留6个月以上缴存额,且委托人在申请委托提取还贷的当年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   3.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4.委托人在申请委托提取还贷前一个月贷款没有逾期。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来,发生了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逾期还款记录,且其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不足以偿还其月还贷本息的,不应受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来,发生了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逾期还款记录,但其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足以偿还其月还贷本息的,借款人在偿清当期应还贷款累计本息后,可以签订《委托协议》。   (四)委托提取还贷的方式为按月提取还贷。即: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据《委托协议》的委托,于每月约定日自动提取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补偿上月公积金贷款实际还款额。   三、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执行时间、条件和规定   (一)约定执行时间确定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执行条件和相关规定:   1.实施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如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已转为冻结的,则停止执行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2.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顺序以主借款人及其配偶为第一顺序,其他共有产权人依申请确定其扣款顺序(由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约定);如委托人为2人(含)以上,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中选择任何一人的账户余额首先提取或同时从几人的账户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受托人不另行通知委托人;   3.每月委托提取金额(含借款人及其配偶、共有产权人的提取额)合计不超过上月实还贷款本息、逾期本息、罚息;   4.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政策规定留存额。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或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按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小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只能提取留存额以上的部分;   5.委托人应关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如账户余额不足以偿清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时,或账户已被冻结导致不能执行提取时,委托人应及时向约定的银行扣款还贷账户内另行补足资金,否则,委托人的贷款将会发生逾期不还现象并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6.委托人在《委托协议》授权期限内不能以其他事由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7.在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结清前,《委托协议》所列委托人不能办理销户业务;   8.在每月委托提取约定日,委托人账户如有未结束的转移、并户业务,应停止执行提取,待上述业务结束后再予以执行;   9.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每月进行“提取还贷取数”后,打印出当月的“未生成清册”,核查清楚取数不成功(即“未生成”)的原因,然后作如下处理:当月能够再次进行“提取还贷取数”的,当月完成委托提取业务;不能再次操作处理的,根据“未生成清册”上的联系电话通知并明确提示委托人及时偿还贷款。   四、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业务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一份。有多个委托人时,还应提供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复印件一份;   3.委托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4.约定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复印件均用A4纸,同时带上原件以备审核。   (二)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办理程序。   1.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需要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可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一并在受理贷款的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并签订《委托协议》;已经处于还款期内的缴存职工需要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可以持相关资料到缴存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进行申请并签订《委托协议》;   2.受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的管理机构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确保缴存信息、贷款信息一致,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内进行申请录入并审批;   3.委托人为多人的,应当同时到场签订《委托协议》;   4.《委托协议》自签订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5.负责委托人缴存业务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委托提取。   (1)每月20日,网上银行业务制单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进行“提取还贷取数”。“提取还贷取数”分为本银行(缴存与贷款在同一个银行)取数和跨银行(缴存与贷款在不同的银行)取数进行。取数完成后,将“按月提取还贷”职工的委扣信息导入网上银行业务系统,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按月提取还贷”职工的委扣信息核对无误,输入正确的付款金额及用途,提请网上银行业务复核员授权支付该笔款项。   (2)网上银行业务复核员根据“按月提取还贷”职工明细信息,复核网上银行业务制单员提交的“转账复核或代发代扣”中的客户名称、开户行、账号、付款金额、用途。确认无误后,点击“复核通过”对话框,确认付款。如果该笔“转账复核或代发代扣”有误,则点击“复核不通过”对话框退回。   (3)网上银行业务支付成功后,网上银行业务复核员须将“按月提取还贷”成功的数据导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并打印出付款成功指令的回单与银行返回的原始单据一起装订在会计凭证内。   五、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信息变更   (一)在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如需增加共同委托人,应当由申请人凭《 借款合同 》、身份证、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签订《委托协议》的管理机构增签《委托逐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补充协议书》。   (二)在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如需减少共同委托人的,应当由委托人及共同委托人凭身份证、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等证明材料到原签订《委托协议》的管理机构申请终止所申请的共同委托人的《委托协议》,但不影响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项下其他未终止的委托人的协议执行。   (三)在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委托人还贷的银行存折(卡)变更或账号改变的,委托人应持贷款银行变更手续到当初办理贷款的管理机构进行还款信息变更。如因未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导致扣款不成功或其他损失的,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四)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委托人联系电话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当初办理贷款的管理机构进行贷款信息变更。如因委托人未及时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告知贷款办理管理机构导致的还款逾期或其他损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五)其他事项的变更,必须申请协议终止或申请重新签订新的《委托协议》。   六、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中断、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还贷业务中断。如中断情形消失,委托提取业务继续执行。   1.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其月缴存额6倍的;   2.其他造成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中断的情况。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还贷业务自行终止:   1.《委托协议》所列住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内全部偿清的;   2.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转为冻结的;   3.《委托协议》所列住房贷款发生3期(含)以上逾期还款的。   (三)在授权期间,委托人如需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终止手续。   (四)《委托协议》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委托人应当备足资金继续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由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未选择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贷款时,仍按《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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