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鄂建办〔2014〕261号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建金办〔2014〕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要求,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通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每月通报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为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所辖县(市、区)办事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排序及变动情况。
二、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简化公积金业务手续,改进担保抵押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要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初审等业务,要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三、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所在城市管理中心、分中心及所辖县(市、区)办事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加强分类指导、落实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资金使用率高、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城市,要加强流动性风险防范,满足职工正常提取和贷款需求。资金使用率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切实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情况纳入各管理中心、分中心的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年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考核权重,定期进行贷款发放专项检查,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所辖县(市、区)办事处进行考核,建立健全约谈、问责制度。对贷款发放率持续较低、增长趋势不明显的地方,要责令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加大工作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要予以约谈和问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