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登记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以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1.申请人提交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
3.在受理、审查、决定《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告知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4.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
5.在办公场所公示实施《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的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权力依据、审批流程、审批条件、审批时限、需提交的材料、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等;
6.该项行政许可不需举行听证;
7.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的理由。
二、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行政许可责任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还需遵循以下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
3.不得索要或者接受《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贿赂;
4.应当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不得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者不负责任地作出许可决定。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一、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案件进行及时立案。
二、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三、由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四、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七、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九、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及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或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一、对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或不接受检查的案件及时立案。
二、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三、由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四、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七、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九、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及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行政处罚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一、对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案件及时立案。
二、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三、由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四、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七、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九、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及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或骗取贷款的行政处罚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三、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四、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七、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九、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及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对于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取消骗贷者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十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业务凭证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实施主体及其责任
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此项服务的实施主体,具体工作由中心核算管理部承担;
2.实施检查前依照相关规定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3.依照检查方案规定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4.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进行复核。
三、应当遵循的其他规定
1.实施检查时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2.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3.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权力
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类行政服务事项应按以下规定行使权力: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答复公开申请,制作《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3.应当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及时办结;
4.严格对照公布的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增设受理条件和办理流程;
5.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宜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公积金信息事项,应根据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明确各办理环节的主要责任。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的咨询服务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条 咨询服务的提供应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咨询服务的范围是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咨询服务形式
第四条 咨询服务的提供有二种形式:
(一)电话受理。综合业务部电话号码:027-82797922;客服咨询电话号码:027-12329。
(二) 现场受理。咨询人可亲自到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分中心服务大厅现场咨询,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
第三章 咨询服务程序
第五条 业务部负责受理咨询服务:
(一)对于不属于工作业务范围的咨询,立即告知咨询人。
(二)对于属于工作业务范围的咨询,符合受理条件立即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咨询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并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需告知咨询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咨询服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对缴存职工咨询进行答复及解释,对咨询回复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住房公积金短信告知服务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短信告知服务概念
住房公积金短信告知服务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手机短信的方式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变动、贷款发放、贷款还款提醒及逾期贷款催收等相关信息的服务。
二、短信告知服务目的
为进一步竭诚为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缴存职工及时了解个人公积金账户变动情况。
三、短信告知服务办理对象
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
四、短信告知服务申请开通条件
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封存状态,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准确的手机信息,可申请开通短信告知服务。
五、短信告知服务承办主体及责任
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此项服务的实施主体,负责对该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公积金中心各营业大厅及其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承担具体工作。
2.各承办机构及客服工作人员负责提供短信开通相关咨询、解释,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规范和一般流程。
3.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审验,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即予以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六、短信告知服务费用
该项服务不向缴存职工收取任何费用,中心免费发送告知短信。
七、短信开通服务的撤销
开通短信告知服务的缴存职工可根据个人意愿取消短信服务。各经办机构或公积金中心客服热线按规定予以办理解约手续;未申请撤销短信告知服务的,职工账户销户时此项服务自动停止。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网上办理业务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一、缴存单位网上办理业务的概念及服务对象
各缴存单位均可通过互联网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whgjj.cn)的“网上业务”平台,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管理(包括开户、封存启封、个人信息变更等)、转移(包括转入转出)、基数调整、汇补缴及资金结算等业务。
在公积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单位,均可申请开通网上业务。申请单位需按照相应办事指南申请开通网上业务。
二、开通网上业务权力实施主体及其责任
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此项服务的实施主体,负责对该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公积金中心各营业大厅承担具体工作。
2.公积金中心各营业大厅及12329客服热线负责提供网上业务开通相关咨询、解释,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规范和一般流程。
3.公积金中心各营业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审验,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即予以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三、网上业务开通服务费用
该项服务不向缴存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中心免费发放UKEY及开通激活短信。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管理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一、依申请而为的其他权力类事项应按以下规定行使权力: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或《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变更申请表》,并持相关材料到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审核,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4.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办结;
5.严格对照公布的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擅自增设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不得擅自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
二、对主动行使的其他权力类事项,应根据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明确各办理环节的主要责任。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一、依申请而为的其他权力类事项应按以下规定行使权力: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的相关资料到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审核;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退回申请人的相关提取资料,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4.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办结;
5.严格对照公布的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擅自增设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不得擅自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
二、对主动行使的其他权力类事项,应根据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明确各办理环节的主要责任。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一、依申请而为的其他权力类事项按以下规定行使权力:
1.对符合贷款受理条件的,受托银行对借款人填写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填写贷款相关资料。
2.贷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3.对不符合贷款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借款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4.提供公积金贷款资料齐全,符合贷款审批要求,在承诺期限(抵押时间除外)内完成贷款审核,待办妥房屋抵押(房产部门办理)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5.严格对照公布的外部流程图(贷款指南)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增设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
二、各部门主动行使的其他权力类事项,根据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明确贷款各办理环节的主要责任。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