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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支持全市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要在确保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3年底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中省和我市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一)失业保险: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根据2013年底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   1、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执行。降低三类行业费率,三类甲、三类乙行业单位费率各降0.2%,由原来的1.7%、2%分别降至1.5%、1.8%;降低二类行业丙行业单位费率,由原来的1.5%降低至1.3%。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   2、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费率不降低,继续按照0.5%执行。   (三)生育保险: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由各县区结合基金结余情况自行进行分类调整:   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36号)规定的费率执行。市级用人单位中,各企业的费率,由1%降至0.8%,事业单位、困难企业费率不变,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   3、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制定生育保险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人社局备案。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是我市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一系列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县区要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落实三项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受益。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切实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途径,广泛宣传费率调整政策,让政策进企业、到基层,提高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的政策知晓度。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之后,从制度上减少了企业社保缴费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各县区和市级各经办机构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合理引导未参保单位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   (四)加强基金监测分析。各县区和市级各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防止基金出现运行风险。各县区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

标签:   保险费率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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