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城乡居民参保范围
(一)具有甘孜州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甘孜州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在校(园)学生和少年儿童;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单位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在甘孜州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农民工。
二、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分设两档,第一档个人缴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第二档个人缴费在第一档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每年增加200元。
(二)凡认定为城乡三无人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员、低保(含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选择第一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选择第二档参保,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200元。
(三)学生儿童选择第一档参保,享受第二档医疗待遇
三、城乡居民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每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的3月1日前,从参保缴费后的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一)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参保城乡居民在州内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分第一档缴费和第二档缴费,均可直接在医院按80%报销,一个年度内累计报销不超过100元/人,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享。
(二)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慢性特殊疾病是指患病后需长期在门诊靠药物进行治疗的病种。
我州纳入慢性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有:1、 高血压病(Ⅱ、Ⅲ级);2、Ⅱ糖尿病;3、肝硬化;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5、慢性病毒性肝炎;6、帕金森病;7、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8、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9、类风显性关节炎;10、包虫病;11、精神疾病(重性精神病除外)。参保城乡居民凡患有上述10中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可凭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检查化验报告单据,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慢性特殊疾病审批认定手续。
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纳入慢性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去100元门槛费后,基金按50%报销。一个年度内,选择第一档缴费,累计报销不超过1000元,选择第二档缴费,累计报销不超过1300元。
(三)重大疾病医疗费报销待遇:参保城乡居民确诊患有下列重大疾病(含临床罕见疾病):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儿童白血病;3耐多药肺结核;4、重性精神病;5、急性心肌梗塞;6、脑梗死;7、Ⅰ型糖尿病;8、甲亢病;9、唇腭裂;10、艾滋病机会感染重大疾病;11、恶性肿瘤;12、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15、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血友病;18、慢性肾功能不全;19、肾病综合症;2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上述20种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报销:选择第一档缴费的,乡镇卫生院按95%报销,一级和未定级医院按90%报销,州内二级医院按80%报销,州外二级和州内三级医院按75%报销,州外三级和定点民营医院按65%报销;选择第二档缴费的,乡镇卫生院、一级和未定级医院按95%报销,州内二级医院按85%报销,州外二级和州内三级医院按80%报销,州外三级和定点民营医院按70%报销。在非定点民营医院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1、我州的起付线(门槛费)和封顶线标准为:
起付线(门槛费):一级及未定级医院(如州内藏医院,乡、镇卫生院)为50元,州内二级医院(如州内各县医院)为100元,州外二级和州内三级医院为300元(如州人民医院),州外三级医院和定点民营医院(如成都363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为500元。
2、封顶线: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选择第一档缴费的,累计报销不超过10万元(含住院报销、慢性特殊疾病报销、重大疾病报销、定额补助),选择第二档缴费的,累计报销不超过15万元(含住院报销、慢性特殊疾病报销、重大疾病报销、定额补助)。
3、报销比例: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发生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封顶线以下的,按下列标准报销:选择第一档缴费的,乡镇卫生院按90%报销,一级和未定级医院按85%报销,州内二级医院按75%报销,州外二级和州内三级医院按70%报销,州外三级和定点民营医院按60%报销;选择第二档缴费的,乡镇卫生院按95%报销,一级和未定级医院按90%报销,州内二级医院按80%报销,州外二级和州内三级医院按75%报销,州外三级和定点民营医院按65%报销。在非定点民营医院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参保城乡居民患病住院(含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已享受了项目补助和其它救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标准计算应补偿金额后,扣除项目补助或其它救助资金占当次住院总费用的比例金额后给予报销。即:基金报销金额=按当次住院总费用计算应报销金额*(100%-项目补助金额或其他救助资金额/当次住院总费用*100%)。
五、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注意事项
(一)因病在州内外已联网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患者入院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参合凭证(社保卡)只需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治愈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支付属于个人承担部分,属于医保基金报销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非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支付,出院后持医院原始出院证、有效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医疗费用;
2、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因自伤、自残、酗酒、吸毒、戒毒、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3、在境外(含港、奥、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断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4、其他违反政策规定产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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