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虽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在我市城区从事有收入的职业的劳动者;
3.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愿意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的本市城镇未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和16周岁以下的未在校少年儿童)。
4.其他按规定可以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基金统筹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作为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不建个人医疗账户(简称“单建统筹”)。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愿原则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自愿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或终止保险的,无论参保缴费期间是否报销过住院医疗费,其已缴纳的医保费(含因缴费年限不够规定年限而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不予退还。
经济条件较好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按“统账结合”方式的相关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已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按相关政策规定补费转换为“统账结合”方式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况并考虑物价等相关因素确定公布,现行年缴费标准为900元。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方式,参保人员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不再缴费,但若需以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的,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⑴2004年1月1日以前以参保并连续按缴费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必须满20年;
⑵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并连续缴费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和虽然在2004年1月1日以前参保但中断缴费1年以上在2004年内续保的,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必须满30年、女必须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的年限必须满10年;
⑶2005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保并连续缴费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和虽然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参保但中断缴费1年以上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续保的,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必须满30年、女必须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的年限必须满15年。
3.预期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但希望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在参保或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也可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之前的任何时候一次性补费。补缴医保费的年度标准按补费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计算。
五、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有制企业职工因机构改革或单位破产、改制、解散、撤销、注销等非本人原因失业的,其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市本级和东区、西区:2001年7月1日;盐边县:2002年1月1日;仁和区:2002年4月1日;米易县:2002年6月1日;攀钢集团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公司:2003年12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统帐结合”方式参保人员因判刑等原因被单位开除、除名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以下规定分类进行认定:
(1)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前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单位职工,其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认定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被开除、除名前已参加了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其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认定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3.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认、是否需要补费及补费数额等具体问题的处理,一律以办理参(续)保业务时市、区(县)社保局基金征缴部门及其前台工作人员的解释和认定为准。
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个人医疗帐户,不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待遇,只按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其住院医疗费报销的具体政策规定与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同类人员完全一样。
2.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单建统筹”方式续保的,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之月起,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其原个人医疗帐户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3.新参保人员实行1年的待遇等待期。已参保人员续缴新一年度医保费时,在当年2月底以前续费的,不计利息、滞纳金,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费仍可按规定报销;在当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续费的,按规定征收利息、滞纳金,其续费生效前发生的住院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已参保人员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补缴医保费时除按规定征收利息、滞纳金外,还需自补费生效之日起重新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4.本市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终止“统账结合”参保方式后,在3个月以内按“单建统筹”方式接续医疗保险的,续缴保险费时不计利息、滞纳金,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仍可按规定报销;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1年以内接续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征收利息、滞纳金,其续保生效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1年以上接续医疗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续保时除按规定征收利息、滞纳金外,还需自续保生效之日起重新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七、大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规定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人员,愿意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的,参保时无论年龄大小,一律按男30年、女25年的规定一次性缴费参保。如有符合条件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其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满15年。
八、长期异地居住的登记备案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办理长期异地工作登记备案。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前不办理长期异地居住登记备案。
九、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
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住院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结算要求与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规定完全一致。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