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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防范和打击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暂行办法》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不断提高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内部审核和监督,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在防范和打击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具体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规定,在所属权限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审核   第三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日常各项业务审批时,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按规范操作,认真核对身份信息,对必备材料除有特殊规定外,必须要求提供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同时避免漏件少件。   第四条  加强对多发、易发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业务重点防范。   1、以购买本市或异地二手房的名义提供虚假资料;   2、以购买本市或异地二手房的名义,资料真实但交易金额涂改、变造;   3、以购买本市二手房的名义,资料真实但短期内频繁交易;   4、以购买异地商品房的名义提供虚假资料;   5、以购买本市商品房在一年以内付清房款的名义提供虚假资料;   6、以购买本市或异地二手房的名义,购房资料真实,但伪造婚姻关系证明,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   7、伪造、涂改离婚证明,离异未满一年获得再次贷款的资格;   8、逃避限购限贷措施,伪造离婚证明或隐瞒婚姻状况,出具虚假未婚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9、与房产公司勾结,购房资料真实,但取款后又蓄意退房套现的;   10、其他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五条  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多发、易发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业务的审核和防范。   1、强化初审人员的岗位责任,在资料初审时,勤问、细查、多看,避免疏漏;   2、在现有条件下,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包括电话核对、单位了解、实地查看、网上查询等等,要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想办法、动脑筋,堵塞工作漏洞,杜绝和防范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   3、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中心各项规定,规范审批操作行为,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对二手房初审、复审以及贷款初审、复审、终审各环节的规定,严禁代审或越权审批等违规现象,确保责权明晰,各司其职;   4、各部门对发现存在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当场明确告知,在资料核实和处理期间不受中心服务承诺对业务办理时限的限制。   第三章   罚则   第六条  对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当事人的处理。   1、扣押和没收全部虚假资料;   2、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限期做出处理决定;   3、通过媒体和网站曝光;   4、限期全额退缴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款项;   5、列入中心管理系统“黑名单”,限制其今后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并在告知本人后,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备案;   6、各部门对住房公积金骗支骗贷行为进行确认后,将相关资料报中心审计监督科备案,并填写《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确认申报表》(一式两份),经中心各职能科室审核并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归集管理科在管理系统中进行业务限制。当事人自进入“黑名单”之日起5年内,不允许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限制期限满5年后,系统自动解除业务限制,当事人可重新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权;   7、凡是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一经查实,通报所在工作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1、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中心工作人员因麻痹大意、玩忽职守;违规办事、人情办事造成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依照中心考核办法进行处理,并责令限期追缴所骗住房公积金,视情节依照党纪政纪处理;   2、中心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或通过出谋划策等协助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依照国家公职人员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理;   3、因监管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生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负有间接或直接责任的部门负责人,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四章   奖励   第八条  中心依据《关于对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给予奖励的办法》(乌公管[2014]26号)的规定,对有效防范和打击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中心欢迎和支持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中来,对提供线索,举报有功的人员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监督   第十条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范和打击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暂行办法》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加强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切实防范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监督科要定期组织中心相关职能科室对各分中心、管理部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站的宣传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社会监督,保持对不法中介以及利用虚假资料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高压态势,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认真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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