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特中恶性肿瘤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特中恶性
	
		  肿瘤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佛府办〔2013〕50号)、《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佛府办〔2013〕40号)、《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佛人社〔2013〕189号)、《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佛人社〔2013〕190号)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中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热疗)的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热疗)从原门诊特定病种中分离出来成两个门诊特定病种:即恶性肿瘤(放疗)和恶性肿瘤(化疗、热疗)。
	
		  二、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享受恶性肿瘤(放疗)的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其待遇从受理之日起至当年度社保年度结束日止有效,限额标准:职工为40000元,居民为20000元。
	
		  三、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享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的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其待遇从办理申请手续的次月1日起至当年度社保年度结束日止有效,年度限额标准:职工为40000元/年,居民为20000元/年。当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剩余月份计算本年度门诊特定病种实际限额。
	
		  四、门诊特定病种恶性肿瘤(放疗)和恶性肿瘤(化疗、热疗)的年检制度、基金支付比例等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对门诊特定病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热疗)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以上调整事项从本年度7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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