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发放等事宜
(一)优先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首次购房贷款需求,重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自身的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应贷尽贷。在符合还贷收入比、征信等规定条件下,缴存余额在1.5万元以下的借款申请人,不受余额挂钩倍数的限制,原则上均可贷到30万元。
(二)对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贷款,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发放”。
(三)凡销售工业化、装配式商品住宅的,可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为基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凡是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的项目,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后,即可受理、审批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项目建设进度的限制。
二、关于支持人才住房消费
(一)单笔可贷款额度:凡是被市委组织部纳入“成都人才计划”的人才,不受余额挂钩倍数的限制,均可贷到最高额度,但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总额的70%。
(二)贷款期限:凡是被市委组织部纳入“成都人才计划”的人才,贷款期限均可延长至退休后五年,即贷款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
(三)其他事项参照中心相关文件执行。
三、关于个人信用状况认定标准
(一)借款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高其首付款成数,属于购买首套自住房的首付成数不得低于四成,属于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首付款成数不得低于六成:
1.近五年累计逾期记录超过6次;
2.近五年出现过连续3期逾期记录;
3.近两年累计逾期记录超过3次但未超过6次。
(二)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出现超过连续3期或累计6次逾期记录的,对其贷款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借款人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认定,参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成公积金贷款[2013]5号)执行。
四、执行时间
上述事项从2014年10月8日起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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