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28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辽财社〔2014〕37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
二、从2015年度起,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0元。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 溪 市 财 政 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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