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劳动就业处失业保险办理业务指南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待遇及其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可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3个月丧葬补助金和供养1人发14个月,供养2人发18个月,供养3人以上发22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培训,两次免费职业介绍。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一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缴费基数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个人不缴费。
三、终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有关材料报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失业人员不能办理登记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逾期未办理,将视为自行放弃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
(3)市本级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时所需资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
②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市劳动就业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市劳动保障服务大厅二楼47号)开具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失业企业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所在街道进行复核,再到武陵区(鼎城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城镇社区就业股申请办理;
④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⑤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需医院出具的有效环孕情况证明;
⑥常德市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
⑦医保转迁手续或填写自愿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
五、领取失业金人员管理
领取失业金人员每月14-16日(节假日顺延)到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或市劳动就业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进行指纹签到,当月25日后失业保险金转入指定银行帐户。未签到的,不发当月失业保险金,连续3个月不签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停止缴纳医疗保险,特殊情况须重新申请后方可继续享受。
户口在外地的失业人员,不能按月到指定地点签到的,可按规定转迁失业保险关系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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