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落实,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市、州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统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对本级和所辖县、区(市)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市级统筹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统一筹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财务、统计及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和发放。
第五条市、州失业保险基金应全部纳入市、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市、州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州应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按规定征缴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其缺口部分按省级调剂80%和市州、县区(市)级财政承担20%的比例解决。
第七条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八条市、州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市、州级统筹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计划;
(三)审核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决算和会计报表;
(四)审核本级和各县、区(市)失业保险责任目标计划;
(五)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本级和各县、区(市)失业保险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七)确定本级和各县、区(市)失业保险工作职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市、州级统筹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会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清欠计划和决算;
(三)会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税部门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计划;
(四)审核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计划并拨付;
(五)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州级地税部门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市、州级统筹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会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计划;
(二)负责征缴、清欠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入市、州级财政专户;
(三)对县、区(市)地税部门征缴失业保险费及按规定纳入市、州级财政专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州级和县、区(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市、州级统筹中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 市、州级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编制市、州本级和各县、区(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和清欠计划;
审核市、州本级和各县、区(市)失业保险责任目标计划;
负责市、州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登记、扩面工作;
核定市、州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检查各县、区(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情况;
负责市、州本级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记录;
审核市、州本级和各县、区(市)申报的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拨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
负责审核、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对各县、区(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稽核;
编制本市、州失业保险统计报表;
编制本市、州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
(二)县、区(市)级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负责本县、区(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登记、扩面工作;
核定本县、区(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负责本县、区(市)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记录;
负责向市、州经办机构申报本县、区(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料并组织发放;
负责审核、拨付本县、区(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负责向市、州经办机构报账;
编制上报本县、区(市)失业保险统计报表。
第三章启动程序
第十二条市、州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及经办机构联合审核县、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第十三条县、区(市)经办机构支出户清零,资金全部转入县、区(市)财政专户,清理县、区(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将结余基金上解市、州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经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确认县、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市、州财政部门按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资金数额,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
第四章征缴程序
第十六条市、州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分解下达本级和各县、区(市)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计划。
第十七条市、州及各县、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级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并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据实征收。
第十八条市、州地税部门依据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失业保险费基数核定表,实施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征缴、清欠后的失业保险费按月汇总并直接缴入市、州级财政专户,同时将征缴票据相关联按规定时限提供给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编制会计凭证,记录参保单位缴费情况。
第十九条县、区(市)地税部门依据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实施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并按规定直接缴入市、州级财政专户,同时将征缴票据相关联按规定时限提供给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按科目汇总后按月报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会计凭证;县、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征缴票据复印件记录参保单位缴费情况。
第五章支出程序
第二十条申报失业保险待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失业人员应按《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甘劳社发[2007]81号)有关规定,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
(三)县、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资料。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由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县、区(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培训失业人员和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介绍的,应由其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向县、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县、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其相关资料报送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认定。
(四)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拨付、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资金支付计划。
(二)市、州财政部门按审定的数额向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资金。
(三)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发放失业保险金和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分别拨入各县、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四)县、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人员人数、期限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按审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数额拨付资金,并于每月末持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表及银行单据,分科目汇总后,到市、州失业保险机构报账,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编制会计凭证。
(五)县、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产生的利息,年末全部上解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入市、州财政专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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