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4〕16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参保对象:
	  为及时有效地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结合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5年度起调整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下:
	  一、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由个人缴纳320元,财政补助680元。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49周岁及以下)的其它非职工居民,由个人缴纳530元,财政补助470元。
	  三、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由个人缴纳110元,财政补助540元。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上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均分别含10元和40元的大病保险基金。
	  特此通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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