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枣庄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枣人社发〔2014〕53号
关于调整枣庄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及缴费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比例标准,具体如下: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大病医疗救助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人均筹资由每月5元调整为1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8元,统筹基金划拨2元。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支付范围的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90%、85%、80%。退休人员住院费用自负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尿毒症患者肾透析治疗项目个人自负比例由20%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 枣庄市财政局
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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