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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微调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黄公积金〔2014〕14号   各区县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5月29日第19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5月1日起,以住房公积金系统数据为依据,缴存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两次;对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先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仍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依据,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缴存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为补缴纳的差价款;提取额的计算时间截止到补缴款凭证或《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日期。   三、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明确规定为:属低保家庭的,以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为依据;属困难职工家庭的,以当地总工会认定出具的困难职工名单为依据;提取限额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家庭赡养人数(同一户口本)核定,计算公式为:   最高提取限额=上年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赡养人数×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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