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全额继承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今年7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继承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200号),明确规定:自2014年2月2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等资金)可依法继承。同时,为有效保护参保人员权益,文件还规定自2014年2月21日至通知下发期间,已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手续的,也应将政府补贴资金补发给继承人。该政策保证了国务院文件精神与我省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及时兑现了政府承诺,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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