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
	  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3〕2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抄送:省人力社保厅。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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