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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关于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亳人社发〔2014〕56号
关于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市人民医院:
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工伤康复,通知如下:
一、工伤康复对象
(一)指导原则。坚持治疗与康复并重,积极探索建立“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补偿”的工作机制,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先进行工伤康复,后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二)康复对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伤情相对稳定,符合《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社部发〔2013〕30号 ,以下简称《服务规范》)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符合《服务规范》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需要康复治疗的。
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二、康复对象确认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填写“确认项目申请表”,并提交工伤医疗及相关检查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县区工伤康复申请由县区人社局统一收取上报,市本级工伤康复申请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内市人社局经办窗口。
各县区和市人社局窗口要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5日内,依据《服务规范》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作出康复确认结论,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需早期介入康复的,在工伤治疗期间,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康复确认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的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确认(加盖医院公章),即可进行早期介入康复。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应该且限于对属于本科室救治的工伤职工提出康复意见。经确认需要康复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于确认后的7日内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网站公布,以便查询。
三、工伤康复规范
(一)工伤康复要严格执行《服务规范》、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其他治疗)和职业社会康复服务(评估、训练)。各类不同的工伤康复,要按照《服务规范》规定的项目和操作规范进行。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
(二)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12个月,职业康复住院时限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不同的工伤类型康复时限按照《服务规范》规定执行。康复期满确需继续康复治疗者,必须由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期康复建议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康复时间,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出院评估。康复协议机构要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凡达到康复出院标准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四、康复待遇
(一)符合《服务规范》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康复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的,其护理费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申请早期介入康复的工伤职工,不按时提交“确认项目申请表”,不予支付康复费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不予康复的,正在康复的工伤职工,自收到不予康复通知书之日起停止康复,未进行康复的不得再进行康复,否则再发生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属于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范围内的医生作出工伤康复确认,所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不予支付。
(四)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康复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工伤基金凭据支付,住院前住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住院前等待期(含路途)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3天。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康复机构出具出院诊断意见后,工伤职工拒绝出院,所发生的康复费用由本人承担。达到康复出院标准,康复机构不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的,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康复机构承担。
五、康复机构管理
(一)市内已批准的定点工伤康复机构,要加强基本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医疗机构申请工伤康复机构的,须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要求申报,由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评估确认。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区域范围、康复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康复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对于市外康复机构,应逐步签订服务协议。
(三)加强工伤康复信息建设,建立市内工伤康复联网结算系统,经过确认的工伤康复,由工伤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即时结算。
(四)工伤康复机构应为康复对象建立康复档案。康复档案内容应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方案、康复实施人、康复期限、经康复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的康复具体项目执行单、康复前期、中期、后期评价报告。康复档案保存期限30年。
康复对象的康复档案记录不全、不详或不实的,其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工伤职工在恢复期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救治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工伤职工转入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拒不办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救治医疗机构承担。
(六)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在工伤康复确认中出具虚假康复证明的,除康复费用由其承担外,取消其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康复确认资格。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对本科室经治的具有明显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不负责任,不提出工伤康复建议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要求
(一)工伤康复工作是社会保障事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二)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工伤康复宣传,引导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提高工伤职工的职业能力和生活质量。
(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监管,做好工伤康复费用预算,依法使用工伤基金。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伤康复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8日
以下是下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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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专家名单.xls
安徽省工伤定点康复机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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