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泰州市关于提高精神疾病等特殊病种医疗保险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泰人社发[2014]26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因患精神疾病等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其医药费用负担,现对精神疾病和家庭病床待遇水平调整如下:   一、患情感性型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性)两类特殊病种的参保职工,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原来3500元∕月提高到4200元∕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按实结付,超出标准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结付。住院治疗精神疾病期间发生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普通疾病办法报销,不再另收起付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学生、少年儿童)按照以上办法执行。   二、家庭病床。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调整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600元,低于600元的按实结付,超过6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标签:   医疗保险保险医疗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