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关于2014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补充通知


余社险局〔2014〕14号
新余市关于2014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补充通知
各参保单位:
我局在2013年末已开展了201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变更工作,因《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了新的规定,为贯彻文件精神,现对2014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变更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釆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依据。2013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39元,2014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申报数为2124元,最高申报数为10617元.
2、自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在2014年8月20日前,各参保单位需对本单位月缴费基数重新申报;对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9903元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进行补充申报。本单位月缴费基数原申报数处于2124元-9903元间的职工不再调整,月缴费基数原申报数低于2124元的职工系统将自动调整为2124元。
4、为切实防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少报、瞒报现象的发生,我局将对各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进行稽核,具体事项将以专项稽核通知书的形式另行通知,各被稽核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稽核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落实整改。联系电话:6736911(统征科)
新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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