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威海市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等定额标准的通知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威人社字〔2013〕88号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等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市区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49号)精神,经研究,对生育医疗费等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调整至每人2800元。   二、孕期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费仍为每人800元,其中孕期计划内4个月以上引产的,调整至每人1300元。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标准调整为:   (一)流产术、引产术费﹙包括手术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每人500元。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费每人150元。   (三)增加输卵管结扎术费、输卵管修复整形术﹙吻合、再通、整形﹚费、输精管结扎术费、输精管单侧吻合术费,定额标准分别为每人540元、1258元、425元、680元。   四、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向服务对象转嫁费用,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31日

标签:   医疗医疗费生育医疗生育医疗费调整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