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关于做好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政策过渡衔接的补充意见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东府〔2013〕117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政策顺利过渡,现就有关问题处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根据市统计局《2013年东莞市平均工资情况》公布数据,原“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由“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替代,我市医疗保险部分原先以“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参照指标的业务相应作如下调整:
1.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职工医保个帐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调整为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3.无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一次性预缴或延缴医保个帐的缴费金额、划入金额调整为以上年度本市“医保个帐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
4.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一次性预缴或延缴医保个帐的划入金额仍以本单位职工医保个帐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
5.按月缴费(不含延缴)的参保人员医保个帐的划入金额以其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
二、全市“医保个帐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由我局按自然年度发布并报市统计局备案,每年7月份进行调整。
经核算,2013年度全市“医保个帐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201元。
三、由于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2012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降幅度过大,为平稳过渡,对本文执行前已完成一次性预缴且无用人单位的医保个帐参保人员,仍以2012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医保个帐划入金额,直至此基数与上年度全市“医保个帐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持平,持平后则调整为以上年度全市“医保个帐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
四、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仍按《关于做好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政策过渡衔接的意见》(东社保〔2013〕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文从2014年7月开始生效,具体执行以实际操作时间为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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