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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人社字〔2014〕159号)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 家 口 市 财 政 局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张人社字〔2014〕15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冀政办函〔2014〕18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2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稳定就业岗位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范围

以“6643”工程涉及企业为重点,凡符合我市为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相关政策和经济转型升级涉及的企业,均可纳入扶持政策的范围。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1年以上,上年度无欠费,并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岗位,无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的企业。

三、享受扶持政策种类及标准

扶持政策包括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社会保险补助和降低缴费基数。

(一)转岗培训补助。在本企业内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培训合格且在新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课时5至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助,具体标准按照张人社字〔2013〕272号文件执行。未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60%计算;少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40%计算。

(二)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岗位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人数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其中岗位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社会保险补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为标准计算,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其中一项,企业自主选择。

(三)降低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享受扶持政策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资格确认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1)、纳入享受扶持政策范围的相关材料(依据)、稳定岗位计划措施等材料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确认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二)转岗培训补贴

开展转岗培训稳定就业岗位的,可申请转岗培训补贴。

企业拟开展转岗培训的,应持《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2)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及参训人员名册,经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转岗培训过程进行监管。

企业在培训结束后,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转岗培训补助申请表》(附件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监管报告(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人数、课时、结业时间以及培训达到的效果)、转岗安置人员名册、变更或续签的劳动合同(转岗安置协议)、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岗培训补贴。

(三)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可申请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

企业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岗位补助申请表》(附件4)或《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附件5)、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

参保地失业保险机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按季度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企业提交的申请,复核后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

(四)降低缴费基数

企业持降低缴费基数申请报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申请降低缴费基数前3个月的工资账册凭证、财务报表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降低缴费基数。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报市级人社部门复核。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执行新的缴费基数。降低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当用人单位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停止享受该项政策。

五、失业保险政策实施条件

各县区要按照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政策扶持权利相一致,优先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且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方可启动实施上述政策,

六、加强监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扶持范围,并加强对企业落实稳岗措施计划的指导和监管,通过比对相关信息,跟踪走访企业及职工,公开公示,接受举报等途径,核实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相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助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资金安排。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年提出援企稳岗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测算因基数调整致使失业保险费减收数额,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季度在《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中申请批准的援企稳岗补助资金。

援企稳岗补助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支出”项下“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列支。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多渠道宣传援企稳岗政策和工作措施,让更多的企业和职工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帮助企业稳定岗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政策落实效果的宣传,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职责,主动落实社会保险法,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提高服务质量。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公开工作流程、政策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主动服务企业,方便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八、本通知执行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

3、《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

4、《转岗培训补助申请表》

5、《岗位补助申请表》

6、《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财政局

2014年7月4日

标签:   失业保险基金保险失业人社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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