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是指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2.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是指对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是指原住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五)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 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的;
(八) 本人、配偶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一方婚前以现金形式购房,婚后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其配偶可用该房产申请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四条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提取额度以每年6月30日账面余额为基准额。即规定文书签发日期为当年6月30日前的,提取额度截止至上年度的6月30日;签发日期为当年6月30日以后的,提取额度截止到当年的6月30日。规定文书签发日期以住房消费发生时间为准。
(一)一次性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计算;
1. 用公积金月缴存额冲抵贷款的,以贷款发放日期为规定文书签发日期。
2. 未用公积金月缴存额冲抵贷款的,以信贷科开具的一次性还款证明日期为规定文书签发日期。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二)办理商业银行按揭购房贷款的提取额度计算;
1. 在银行办理住房贷款半年后,可在每年的6月份办理一次提取业务。
2. 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借款人及配偶可多次提取。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应还款本息额且不得超过本人上年度缴交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3. 一次性还清贷款时,曾办理当年提取业务的,以贷款合同签发日期为规定文书签发日期。未办理的,以银行开具的提前全部还清证明日期为规定文书签发日期。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三) 在省内城市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度计算;
1. 在省内城市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半年后,可在每年的6月份办理一次提取业务。
2. 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借款人及配偶可多次提取,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应还款本息额且不得超过本人上年度缴交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3.一次性还清贷款的,须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一次性还清贷款证明并注明还款金额。曾办理当年提取业务的,以贷款合同签发日期为规定文书签发日期。未办理的,以提前全部还清证明日期为规定文书签发日期。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四)贷款解押后的提取额度计算。
1. 曾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以房照抵押日期为规定文书签发日期。
2. 未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以房照解押日期为规定文书签发日期。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六)、(八)、(九)情形的,不注销个人账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三)、(四)、(五)、(七)情形的,应同时注销账户,结清利息。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其购买房屋的实际价格。
(一)房改自住住房,不超过购置房屋出资额度;
(二)动迁安置自住住房,不超过个人出资额度;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其发生的实际费用。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七条 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均须提供本人或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廉租房等,须提供市、县(市)房屋产权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书(房照)、契税证、房款结算发票、维修基金发票、住房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房改房,须提供市、县(市)房屋产权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书(房照)、公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 动迁安置房,须提供市、县(市)房屋产权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书(房照)、契税证、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全额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 交易房,须提供市、县(市)房屋产权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书(房照)、契税证、公证书(契约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持市、县(市)级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后市(县)产权管理部门重新发放的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 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持市、县(市)级房管部门批准的大修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以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购房的;
1.须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业银行开具的无逾期贷款证明、提取月份前一年的还款明细账。
2.一次性还清贷款的,须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提前全部还清证明。
3.房照解押后须提供房照、契税证、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以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的。
1.须提供借款合同、异地“中心”开具的贷款未还清证明及无逾期贷款证明。
2.一次性还清贷款的,须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提前全部还款证明并注明还款金额。
3.房照解押后,须提供房照、契税证、异地“中心”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证明文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市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商调函、调令原件及复印件;到境外定居的,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按期还本付息的,一次性还清贷款时,出具“中心”信贷科提供的全部还款结算单。
第十三条 单位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统一为这部分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由“中心”集中封存管理,并出具《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存款凭证》,转交本人保管。转入集中封存户一年后,本人凭《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存款凭证》及身份证提取。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必集中封存,可直接办理。
(一) 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其账面余额低于1000元的,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统一办理;
(二) 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凭司法部门开具的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取。
第十四条 本人、配偶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单位、街道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报“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一方婚前以现金形式购房的,须提供相同类别房屋要件及房产所有者出具的同意其配偶提取的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集中封存满一年的除外),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单位初审合格后,开具《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预留印鉴,由经办人员到“中心”申请提取。
第十八条 “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取的答复。
第十九条 经“中心”审核后予以提取的,打印现金支票,单位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凭现金支票到指定银行提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人、缴存单位有弄虚作假、套取、冒领的,“中心”将责成缴存单位对提取部分进行追缴,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套取为目的,房屋产权在半年内变更两次以上的(含两次),不予提取。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提取三次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提取。
第二十三条 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原则上不予提取。
第二十四条 城镇在职职工在农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的,如有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应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持民事判决书申请的,不予提取。
第二十七条 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假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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