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通知


厦人社〔2014〕190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通知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14]169号),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期间
补充工伤保险的首次保险期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时间两年。
二、待遇项目和标准
(一)职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经认定为工伤的,每人增加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
(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的工伤职工,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从鉴定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增加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用人单位在保险期间内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助用人单位支付全额的30%;经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判决、裁决或调解的,按判决、裁决或调解额度的30%补助用人单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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