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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做好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湘人社函〔2014〕77号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   2013年我厅印发《关于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16号),取消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拦头保底”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取消了缴费基数“拦头保底”,相应在按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造成部分退休人员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12年度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形成待遇“倒挂”。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现就做好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4年缴费年度起,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新办法)低于2012年度实际执行的最低基数的,按2012年度实际执行的最低基数(即1641元)计发,高于2012年度实际执行的最低基数的,按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计发。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自2014年缴费年度起,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目前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缴费,缴费基数低于2012年度实际执行的缴费基数核定标准2735元的60%(1641元)的,按1641元/月基数缴费。   2013年度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新办法)低于1641元的,可按1641元调整执行,单位和职工个人2013年度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补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出台统一政策后,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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