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我省居民可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八条措施的通知精神,积极服务我省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今年3月,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印发《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8号),明确规定在我省(不含厦门,下同)推行本省城乡居民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
自3月份起,我省16~59周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居保;在户籍地已参加城居保的,可将其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我省城乡居民按照城居保政策规定缴纳保费并在该居住地正常缴费10年以上,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即可在居住地申请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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