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关于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跨省转迁失业保险关系费用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宿人社秘[2012]298号)


宿人社秘[2012]29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跨省转迁失业保险关系费用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34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跨省转迁失业保险关系费用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修订前,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外省市,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仍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内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外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我市,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低于该标准的,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协调转出地经办机构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划转。
三、外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足额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后,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7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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