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见附件),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见附件),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因病情需要实施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要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师填写申请单,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报该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后方可进行(有适应症的急诊病人可先作检查,后补办审批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无该诊疗项目的,不得开具相关的申请单。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其中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个人自付40%,治疗项目类个人自付30%后,再按《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的,按《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五条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将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土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戒毒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 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人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按摩器等康复性器具。
3、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伽玛刀、x一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合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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