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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村、社区)、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逐步解决城乡全体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   我市埇桥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在2010年被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县(区)的基础上,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灵璧县、萧县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底前,全市各县区均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或推行范围,基本实现城乡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政策措施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在城镇就业、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个人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纳。   对城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后,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2.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村(社区)居民会议民主确定。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级及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县级财政承担10元。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参保,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个人帐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领取条件。   具有试点县区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此制度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户籍领取人的符合参保条件并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此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或达到领取年龄时一次性补缴费用,累计缴费不少于本人在制度实施时距离60周岁的年限,同时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日期,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对个人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制度衔接。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本地区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后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七)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设收入待解户、支出户和财政国库专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确定。财政专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定期结息,保值增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管理服务   在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上,经过调整和补充,形成市、县、乡(街道)、村(社区)四级管理服务网络,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设施“四到位”,切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一)建立服务机构网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和管理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各项经办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申报资金拨付计划,开展内控、稽核和信息化建设。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等,并负责对乡镇(街道)经办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政策咨询,资格初审、信息录入等工作。村级(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信息员代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办理信息材料收集、代办登记参保和领取等各项手续。   (二)健全信息服务网络。   要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金保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将信息网络覆盖到乡镇(街道、社区)。   (三)确保人员及工作经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焦点,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协调配合,把好事办好。   (一)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区政府向省争取纳入国家试点,研究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确保机构人员及各项经费落到实处;分管负责同志要定期抓落实,督促各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强化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部门协调配合,提供城乡居民户口的相关资料和核查比对;民政、农业、国土资源、扶贫开发、计生、残联等部门应协同掌握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编制部门要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持;人民银行要对社会养老保险国库资金加强管理。   (三)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城乡居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引导适龄人员参保,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意见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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