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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门诊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门诊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长期慢性病病种范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病种暂定为:冠心病、高血压iii级伴有脏器损害、糖尿病、精神病、慢性活动性肝炎。   第二条 长期慢性病申报、鉴定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患有上述病种,由本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门诊申请表》(附件1),并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既往一年以上病情资料(包括病历、出院小结、阳性的检查和化验单等)和近期阳性医学检查、化验报告,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根据医学标准进行鉴定(附件2)。经鉴定符合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享受长期慢性病补助待遇。长期慢性病鉴定工作每年度组织一次。患有多种长期慢性病的参保居民,限申请一个主要病种为其长期慢性病。   第三条 长期慢性病补助标准。参保居民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长期慢性病所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2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助,最高补助400元。   第四条 享受长期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不再享受(宿政〔2008〕37号)“城镇居民(不包括在校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未报销住院、规定病种门诊费用和生育补助的,在次年连续参保缴费后,可享受上年度个人缴费额20%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以用于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第五条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参保居民长期慢性病费用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暂未实现刷卡结算的,在医保经办机构报销补助。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参保年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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