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6月30日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4号令发布,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规定》的颁布,是我省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规定》颁布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省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两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建立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权益,规范生育保险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定》全面、正确地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生育保险、社保征缴、政策法规、基金监督以及监察和仲裁等相关处室、机构参加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各市要加强对县(市、区)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注意了解掌握《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制定实施办法,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各设区的市要根据《规定》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各地要对本地区生育保险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规定》相抵触的,要及时按照程序修订或者废止。清理工作要注意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实现平稳过渡。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和出台重大改革事项,需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并在事前与省厅沟通,事后报省厅备案。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内容
各地要按照《规定》明确的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参保工作,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各设区市要统一生育保险政策、待遇标准、管理办法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尚未出台基金调剂办法的地区,应尽快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对《规定》明确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要予以清理规范,确保生育保险基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五、抓住有利时机,全面提升生育保险管理
《规定》的颁布施行,为生育保险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全面提升生育保险管理水平。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缴费比例,降低基金过多结余,提高基金使用效能。完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建立基金监测预警制度,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加大付费方式改革力度,实行生育医疗费用按单元、病种付费,并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防止基金被侵占和挪用。
各地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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