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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调整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2017-08-05 08:00:03 无忧保
  文号:津公积金委〔2014〕3号 有效期:20150630   发文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40418   文件名称:关于调整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   (四)单位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4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060元,可申请降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2年、2013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2180元、2424元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三、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保证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4月18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额公积金缴存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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