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人社字〔2014〕88号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
2014年5月4日
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对象
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享受市直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的人员,仍按原政策规定享受市直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待遇。
二、补助范围
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的对象,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用于疾病治疗的药品、诊疗、医用材料及组织源或器官源费用和目录内一次性医用材料超限价部分的费用。
三、补助标准
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5000元为起付标准, 自付在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补助50%, 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补助55%,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补助60%,100000元以上的补助65%。市级劳模(不包括行业系统评定的劳模和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四、基金筹集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征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6%调整为0.3%,总的缴费比例4.5%或6.5%不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费列支渠道按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的规定执行。
五、管理与监督
(一)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按年度结算。
(三)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六、附则
(一)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二)本意见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张人社字〔2010〕102号)、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张家口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张人社字〔201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