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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做好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

2017-08-05 08:00:03 无忧保
  京房公积金发〔2014〕15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和《关于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4〕1号)要求,就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工工资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和《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要求核定职工工资总额。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4170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   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4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   五、住房公积金缓缴及降比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并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原则上不低于8%。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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