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人社字〔2013〕130号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市本级基本医疗、生育、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参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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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家口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2年全市城镇 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张统字[2013]56号),2012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656元,月平均工资为2971元。经研究 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体办法如下:
一、用 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金总额(退休人员超过单位在职职工15%以上的人员)之和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或年人均退休金总额 低于2012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2012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656元,即月平均工资2971元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高于2012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2012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00%为缴费基数)。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300%)。
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2012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656元,即月平均工资2971元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