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张家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8日
张家口市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适应多渠道、多形式就业需要,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在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托管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人员、个体经济业主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意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由受委托的档案托管机构统一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事宜;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办理参保缴费事宜。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原则,可选择不同的缴费比例,参加不同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
1.按4.5%的比例缴费,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6.5%的比例缴费,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可按缴费周期申请变更缴费比例。按4.5%的缴费比例缴费至退休的,退休后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按6.5%的缴费比例缴费至退休的,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不足一定年限(2013年下半年退休的10年、2014年退休的11年、…2018年及其以后退休的15年),应以退休时我市执行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和每年5.5%的递增幅度计算,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后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
本意见施行之日前已经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建立个人账户的应按下列缴费额一次性缴足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2009年及其以前退休的,3655元;2010年退休的,4559元;2011年退休的,5152元;2012年退休的,5907元;2013年上半年退休的,6457元。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实际办理参保缴费之月起到开始享受统筹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按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统筹待遇。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原单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不间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个月以内续保的,从续保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超过6个月以后续保的,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意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间断,当月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间断后续保的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我市当时执行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按4.5%或6.5%的缴费比例和每年5.5%的递增幅度计算,一次性缴足15年后,享受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原缴费方式逐年缴费满15年,缴费期间享受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须终身缴纳。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意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管理、门诊特殊病管理、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等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最后一个月至待遇享受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可随时转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从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次月起享受;其他时间转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死亡的,其纳入统筹基金的缴费不再退回,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张家口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张劳社字[2003]152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张劳社字[2005]94号)中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