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有效支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实现安居乐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市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目前在市出租车管理处登记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从业人员,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均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洛阳市出租车管理处为出租汽车行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组织者。所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缴存司机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客运资格证(或服务监督卡)向市出租车管理处申请,可在其单位账户内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县(市)吉利区缴存职工可在市区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开户手续。如缴存职工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上一年度洛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限为上一年度洛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统一为8%×2=16%。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从下一年度开始,月缴存额根据缴存基数的变化相应调整,每年只准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
五、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足额按月将缴存资金存入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六、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结息。
七、出租汽车行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启封、转出由缴存职工自己办理。
八、出租汽车行业缴存职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办理提取手续。
九、出租汽车行业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不再提供本人的收入证明,本人工资计算标准不超过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十、出租汽车行业缴存职工如未履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十一、出租汽车行业缴存职工如提供虚假资料,采用欺骗手段开立帐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贷款的,按《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