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人社字〔2012〕311号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为 了进一步减轻特殊病患者门诊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根据《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在充分征求定点医院临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究论证,决定进一步扩大门诊特殊病病种,同时借鉴其他地市的管理经验,逐步对门诊特殊病实行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新增4种门诊特殊病:1、糖尿病2、帕金森病3、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4、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新增门诊特殊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目录详见附表。
二、暂对以下10种门诊特殊病的门诊统筹支付按季度实行最高限额管理。
1、脑梗脑出血后遗症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暂定为1000元;
2、心肌梗塞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暂定为1000元,其中:心肌梗塞支架术后18个月内的患者,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提高到1800元;
3、糖尿病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暂定为400元;
4、帕金森病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暂定为1000元;
5、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暂定为750元;
6、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暂定为750元;
7、重症肌无力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暂定为2000元;
8、系统性红斑狼疮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暂定为3000元;
9、硬皮病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暂定为2000元;
10、干燥综合症每季度门诊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暂定为2000元;
三、门诊特殊病统筹支付与住院费用统筹支付累计计算,统一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年度最高限额制度,超过统筹支付最高限额的部分仍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未涉及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糖尿病诊断标准及用药目录
2、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用药目录
3、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用药目录
4、帕金森病诊断标准及用药目录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一:
糖尿病诊断标准及用药目录
一、诊断标准
1.有糖尿病症状(典型症状包括多饮、多尿和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等)者满足以下标准中一项即可诊断糖尿病:
(1)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11.1mmol/l (200mg/dl);(2)空腹(禁食时间大于8小时)血浆葡萄糖≥7.0mmol/l(126mg/dl);
(3)75g葡萄糖负荷后2小时血浆葡萄糖≥11.1mmol/l (200mg/dl)。
2.无糖尿病症状者,需满足以上三项标准中的两项。
二、用药目录
编号 | 类别 | 药 品 名 称 | 剂型 | 备注 |
373 | 甲 | 动物源胰岛素 | 注射剂 | |
374 | 乙 | 重组人胰岛素 | 注射剂 | |
375 | 乙 | 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 | 注射剂 | 限反复发作低血糖的i型、脆性糖尿病患者 |
376 | 乙 | 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 | 注射剂 | 限反复发作低血糖或有重度合并症的老年糖尿病患者 |
377 | 甲 | 格列本脲 | 口服常释剂型 | |
378 | 甲 | 格列吡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
380 | 乙 | 格列美脲 | 口服常释剂型 | |
381 | 乙 | 格列齐特 | 口服常释剂型 | |
382 | 乙 | 那格列奈 | 口服常释剂型 | |
383 | 乙 | 瑞格列奈 | 口服常释剂型 | |
384 | 甲 | 二甲双胍 | 口服常释剂型 | |
385 | 乙 | 阿卡波糖 | 口服常释剂型 | |
388 | 乙 | 吡格列酮 | 口服常释剂型 | 限不适用胰岛素药物且使用其他口服降糖药物无效的患者 |
411 | 乙 | 胰激肽原酶 | 口服常释剂型 | 限糖尿病致微循环障碍性疾病 |
附件二: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用药目录
一、诊断标准:有乙型肝炎或hbsag阳性史超过6个月,现hbsag和(或)hbv dna为阳性,并且肝功能异常或肝组织学检查有肝炎病变。
二、用药目录:
编号 | 类别 | 药 品 名 称 | 剂型 | 备注 |
148 | 乙类 | 阿德福韦酯 | 口服常释剂型 | 限活动性肝炎 |
151 | 乙类 | 恩替卡韦(限国产) | 口服常释剂型 | 限活动性肝炎 |
152 | 乙类 | 拉米夫定 | 口服常释剂型 | 限活动性肝炎 |
425 | 乙类 | α-干扰素 (短效为国产、长效为进口) | 注射剂 | 丙肝、慢性活动性乙肝连续使用6个月无效时停药、连续使用不超过12个月 |
426 | 乙类 | 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α-2b] | 注射剂 | 丙肝、慢性活动性乙肝连续使用6个月无效时停药、连续使用不超过12个月 |
808 | 乙类 | 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草酸苷) | 口服常释剂型 | |
809 | 乙类 | 甘草酸二铵 | 口服常释剂型 | |
810 | 乙类 | 还原型谷胱甘肽 | 注射剂 | |
816 | 乙类 | 双环醇 | 口服常释剂型 | |
817 | 乙类 | 水飞蓟宾 | 口服常释剂型 |
附件三: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用药目录
一、诊断标准:hcv感染超过6个月,或发病日期不明、无肝炎史,但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慢性肝炎,或根据症
状、体征、实验、及影像学检查结果综合分析。
二、用药目录:
编号 | 分类 | 药 品 名称 | 剂型 | 备注 |
142 | 甲类 | 利巴韦林 |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 | |
425 | 乙类 | α-干扰素 (短效为国产、长效为进口) | 注射剂 | 丙肝、慢性活动性乙肝连续使用6个月无效时停药、连续使用不超过12个月 |
426 | 乙类 | 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α-2b] | 注射剂 | 丙肝、慢性活动性乙肝连续使用6个月无效时停药、连续使用不超过12个月 |
808 | 乙类 | 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草酸苷) | 口服常释剂型 | |
809 | 乙类 | 甘草酸二铵 | 口服常释剂型 | |
810 | 乙类 | 还原型谷胱甘肽 | 注射剂 | |
816 | 乙类 | 双环醇 | 口服常释剂型 | |
817 | 乙类 | 水飞蓟宾 | 口服常释剂型 |
附件四:
帕金森病诊断标准及用药目录
一、诊断标准:具有三个或以上者可确诊帕金森病。
1、单侧起病
2、存在静止性震颤
3、疾病逐渐进展
4、症状持续的不对称,首发侧较重
5、对左旋多巴的治疗反应非常好(70-100%)
6、应用左旋多巴导致的严重异动症
7、左旋多巴的治疗效果持续5年以上(含5年)
8、临床病程10年以上(含10年)
二、用药目录
编号 | 类别 | 药 品 名 称 | 剂型 | 备注 |
545 | 甲类 | 左旋多巴 | 口服常释剂型 | |
546 | 乙类 | 多巴丝肼 | 口服常释剂型 | |
548 | 乙类 | 左旋多巴/卡比多吧 | 口服常释剂型 缓释控释剂型 | |
549 | 甲类 | 金刚烷胺 | 口服常释剂型 | |
551 | 乙类 | 普拉克索 | 口服常释剂型 | |
553 | 乙类 | 司来吉兰 | 口服常释剂型 | |
555 | 甲类 | 苯海索 | 口服常释剂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