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本级统筹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反映。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 家 口 市 财 政 局
张 家 口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2年10月15日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