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我市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省《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宿政发【2006】19号)和《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同意,我市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3倍,中央直属及省驻宿单位可适当放宽。
二、缴存比例按《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规定执行,执行时间从2012年7月1日起。
三、有关政策咨询解答电话305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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