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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张人社字〔2012〕80号

2017-08-05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有效发挥其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54号)和《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16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是指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支持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培训,帮助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

(一)对履行缴费义务、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转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每培训一人补贴400元。但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

(二)对履行缴费义务、裁员人数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5%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大型企业,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开展提高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相关凭证的,可给予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取得职业资格等级分类,取得初级工资格(含特种操作证和未划分等级的培训凭证)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取得中级工资格的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资格(含技师、高级技师)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

(三)本意见实施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就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的失业人员(两者需同时具备,下同),申请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7-12个月内,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经办机构申请求职补贴。期满超过12个月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其求职补贴申请。补贴数额暂定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3倍。

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四)对履行缴费义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期间需要安置的待岗人员,参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活动的,可按月发给求职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同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应在举办培训前,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包括改制文件、培训计划和拟参加培训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批准。培训结束后,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名单等凭证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二)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大型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应在举办培训前,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培训计划和拟参加培训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批准。培训结束后,持取得职业技能(或资格)等级人员名单等凭证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三)申请求职补贴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参加职业培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和参加求职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求职情况证明(需注明身份证号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下同),以及以下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向原享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求职补贴,经审核后拨付。

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持《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表》;

2、夫妻双方失业人员持《户口本》或《结婚证书》;

3、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持《荣誉证书》;

4、企业复转军人持《复员转业退出现役证明》;

5、单亲家庭和烈士直系亲属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书或证明;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低保证》。

(四)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申请求职补贴程序为,企业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持以下材料向缴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求职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由经办机构按月发给求职者本人。

1、关闭、破产证明文件; 2、职工安置方案; 3、参加求职、培训活动的待岗人员名册; 4、待岗职工参加求职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求职情况证明; 5、待岗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四、用于促进就业资金,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五、用于促进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不得预先提取。培训补贴在“职业培训补贴”科目项下列支;求职补贴在“职业介绍补贴”科目项下列支。

六、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用款申请,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与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随时受理企业两项培训补贴的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社局、财政局批准,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 2、《失业保险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3、《失业人员求职补贴申领表》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标签:   就业保险失业人社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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