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划转还贷实施细则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划转还贷实施细则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每月划转还贷是指已在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包括委托单位代扣、给他人提供借款保证或不符合中心规定委托划转其他情形的借款人)的职工,委托中心每月划转职工个人(夫妻)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息额之业务。
第二条 委托每月划转还贷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市本级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借款人或配偶)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停缴、缓缴情况。
2、申请人申请划转还贷前没有逾期现象;
3、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
4、夫妇双方均在市本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双方同时申请委托,不准单方申请;
5、申请人在银行开设还贷专户。根据每月还贷额及账户存款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如不足需及时向还贷账户存入补充资金,保证每月足额还款。否则造成逾期由申请人负责;
6、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前,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一年的应还贷款额;
7、申请委托划转还贷期间,委托人(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以还贷提取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包括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本息额)。
第三条 申请委托划转还贷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结婚证;
2、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3、还贷储蓄存折;
4、《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及配偶委托每月划转还贷的金额,不超过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五条 委托划转还贷,采用逐月划转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申请人划转还贷经中心审核批准后,每月向受托银行发出划转通知单,委托承办的银行自中心批准后的次月从申请人委托还贷签约账户内直接划转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资金用于偿还本人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委托每月划转还贷的,如出现下列情况,中心有权终止委托每月划转还贷:
1、申请人申请终止的;
2、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3、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又未及时补充资金,造成连续逾期三个月的;
4、申请人发生不良信用的;
5、中心认为不适合继续委托按月划转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委托每月划转还贷委托终止后,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申请人应经常查询了解自己的账户存储情况,贷款仍未还清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内备足资金,继续履行正常还贷义务,若发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中心、受托银行三方要签订《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申请人认同其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委托划转还贷期若遇利率调整,受托贷款银行按新利率执行,不在另行通知委托划转申请人。
第十条 委托每月划转还贷程序:
1、申请人本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中心领取《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中心提出申请。
2、中心审核相关材料,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每月划转还贷条件,符合条件的职工在中心签定《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
3、《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生效后,从审批后次月起,每月由受托贷款银行凭中心划转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办理还贷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变更与终止:
(一)委托人(借款人以及配偶)单位变动、婚姻关系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以及夫妇双方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应在变动后1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变更手续。
(二)不按“委托协议”履约,符合约定终止条件的,由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通知委托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委托人委托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委托或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应到管理中心填写《终止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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