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1〕43号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至2012年年底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继续实行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的办法,请各地按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税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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