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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关于对城镇参保居民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处理的意见(宿人社秘〔2012〕68号)

2017-08-05 08:00:03 无忧保
  宿人社秘〔2012〕6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受益面,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城镇参保居民发生的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我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未单独建立制度前,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并发症,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生育并发症含以下病种:异位妊娠、妊娠剧吐、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胎儿宫内窘迫、羊水过多(少)、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高血压症、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习惯性流产、产褥期感染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包含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二、参保居民因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当次医疗费用在扣除生育定额补助后,剩余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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