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于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负担,促进参保、续保,遏制断保,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搞好政策宣传,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省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工作。
附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72号)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 通知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9月26日印
(共印200份)